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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一家无证电镀厂被查处举报人将获20万元奖金!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杏彩体育直播

  5月28日,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查处一家藏匿在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的无证电镀厂。这是塘厦镇有奖举报政策发布后第一起成功查处的有奖举报案件,举报人或将获得20万元奖励。

  当日上午,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生态环境专管员,联合社区民警、管厂干部,迅速展开查处行动,根据举报线索中提供的位置,发现了一家藏匿在荒废的车间中的无证电镀厂,民警迅速控制了现场生产人员,环保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检查发现,该无证电镀厂车间位于一个空旷的废弃车间中,门口用一个长木柜遮挡,布置非常隐蔽。现场电镀车间电源已开启,一台电镀机正在使用,电镀机里有电镀液和挂件,未配套废污水处理设施,电镀机旁边设有一个排放口,现场未发现废水排放现象,但有水渍,电镀车间地面湿润。

  针对该无证电镀厂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查封。依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该无证电镀厂经营者,将面临1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假如电镀废水外排产生了环境污染,污染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时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5月13日,塘厦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塘厦镇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辖区内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最高可奖励25万元人民币。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热情参加环境保护,充分的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塘厦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举报塘厦镇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下列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审批,设置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二)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四)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五)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其中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的最终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对符合第四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3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的最终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对符合第五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万元。未能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别的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的最终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来进行举报(为确保举报人身份不被泄露,暂不受理来访举报)。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01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执法股);邮编:523710。

  第五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白准确地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二)未精确指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环境违法主体分别进行登记立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能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15个自然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做奖励;一案举报多处(塘厦镇同时有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有奖举报)被受理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做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环境违法主体已按要求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的,该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作,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举报的。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规划,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以处罚告知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及时开展奖金核发工作,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分局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进行拨号认证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据实结算。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核发情况报镇财政分局备案。镇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不相关的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一定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隐私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形燃料。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正常运行:(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状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据了解,此次塘厦镇出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政策后,得到群众积极做出响应,广大群众纷纷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取证举报,犹如布下了天罗地网,心存侥幸昧着良心赚黑心钱的企业将无所遁形。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来进行举报(为确保举报人身份不被泄露,暂不受理来访举报)。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 ;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01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执法股);邮编:5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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