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②住所: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电硅分公司办公楼。
⑦股东: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铝电分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分公司。
⑥主营业务: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建设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专业承包;技术检验测试;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勘测考察;工程测绘;工程监理;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总承包;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电力规划、技术服务;对外工程技术合作;工程设备、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⑥主营业务: 从事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电能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物资经销科技开发,粉与利用,物业管理及中介服务;从事国内投资业务,房屋及设备出租、租赁,配售电业务(以上营业范围中法律和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目除外项仅限分公司经营)从事道路运输,机械加工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销,普通货物运输,石灰石粉、膏生产加工及销售,电力热力设备加工、制造安装、维修、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电力热力运行维护检修的技术输出及技术咨询,热力工程设计及咨询,工业除盐水处理和销售,经电厂处理后的工业用水售,纯净水生产及销售,土石方工程,发电业务培训,房屋及设备出租、租赁,国内劳务派遣,二类机动车维修,污泥处理。
⑥主营业务: 热能动力工程装置、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节能与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燃烧设备及新能源发电设备新技术研究、技术服务、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与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热工计量测试服务、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大气污染检验检测服务;计算机系统软件研发;售电业务发电、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
⑦股东: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70%,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持有30%。
⑥主营业务: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物联网研发技术;物联网应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模块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⑦股东: 国家电投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65%股权;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35%股权。
②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17层 5-6单元
⑥ 主营业务: 风险管理服务(期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试点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水泥制品、橡胶制品、玻璃制品、冶金材料、金属制作的产品、建筑材料、初级农产品、有色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除外)、饲料、煤炭、钢材、饲料添加剂、矿产品(需经审批的除外)、金银首饰、汽车及配件、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纸、木材、焦炭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态废料、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探讨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B座5-7层。
⑥主营业务: 出版物零售,核电、火电、水电、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检验测试;销售软件、专用设备、文化用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以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⑥ 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仓储服务,金属及金属矿产、建材、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煤炭销售;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农畜产品、矿产品、食品、机械设备及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⑥主营业务: 工程管理服务,电力工程(除承接、承修、承试电力设备),房屋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金专业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电力工程检验测试,从事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施销售,实业投资,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工程管理服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核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核工业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除特定种类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力电子科技类产品的销售、安装、调试、维修,核工程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核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力工程调试,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催化剂及其原材料的研发及设计、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厂烟气脱硝技术改造;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营业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的,取得许可审批后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⑥ 主营业务: 电力工程监理,电力系统及工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电力设备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特定种类设备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和派遣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不含承装〈修〉电力设施),环保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火电设施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勘测考察、测绘,水文气象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工建筑基础处理工程项目施工;(以上凭资质证书经营);设备、材料的制造、采购、销售及成套;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及服务;技术经济及造价咨询、评估;备案范围内进出口业务;通信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资产经营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法的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设备。
⑥主营业务: 设备监理;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培养和训练;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检验测试。(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从事电力、电气工程、通讯工程、信息、电子、自动化、计算机、遥控遥测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承接电力工程服务、技术检验测试服务,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能源管理,自由设备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机电设施,机械设备。
②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探讨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A座8层至11层
⑥主营业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养和训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销售算机硬件;软件开发;贸易经纪与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⑦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60%股权;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
⑥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信息安全维护技术;云计算数据中心;智能设计与仿真;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科技;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科技;远程监测诊断服务;运营维护服务;网络众包服务;软件开发;在线支付集成应用;企业管理咨询;智能机器人研发与销售;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非标设备制造、设计、安装;环境保护工程研发技术、咨询;环境保护工程、机电设施安装公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金属结构制造、安装;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设计、制造;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污水处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股东: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45.9%,陈茂荣3.1%,吴成卫1%。
⑤主营业务: 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至2021年08年19日);出版物零售;水电、火电、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各种电力设备及其配件的组织生产、供应、销售;接受委托承包电力建设成套设备项目;电力成套设备的监理、监造等;其它有关工程成套设备的供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及货物和服务类招标代理业务;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仓储、运输管理;电力设备成套的展销;技术开发;会议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销售办公用品、办公机械及耗材、办公家具、家用电器、食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消防器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室内装饰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日用杂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照相器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体用用品、纺织品、钟表眼镜、化妆品、玩具、汽车配件。(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⑥主营业务: 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及配套设备、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⑦股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份。
⑥ 主营业务: 从事新能源技术、储能技术、锂电池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管理系统技术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业产品设计;储电设备、电池(除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通讯设备、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销售;电力设施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弱电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租赁、维修、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 股东: 上海中电投融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上海佰斯赛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艾路特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⑥主营业务: 煤炭开采洗选,电力生产,铝冶炼,铝压延加工,合成纤维单(聚合),铁路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产养殖,电力供应,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工程管理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职业技能培训,经营国家批准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受蒙东能源控制,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⑦ 股东: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90%,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
⑥ 主营业务: 开发、建设、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产品;粉煤灰与石膏开发、销售与综合利用。
⑦ 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80%股权,国家电投持有其20%股权。
⑥ 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破碎、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风电供热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 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机电设施、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机械安装与维修;机械配件加工销售;疏干及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
⑦ 股东: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66.89%,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3.11%。
⑤ 主营业务: 工业供水、水产品养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公司与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集团”)控制的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下述交易方受霍煤集团控制,与公司形成关联交易。
内蒙古霍宁碳素有限责任公司隶属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责人:段继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市南区文化宫东侧,主营业务:生产、销售铝用阳极系列产品。
⑦ 股东: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80.19%股份,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77.86%股份。
⑥主营业务: 石灰石,石灰粉加工及销售,粉煤灰销售,建材试验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石膏加工及销售。
(四)履约能力:根据该关联人最近一期主要经营情况分析,关联方具备履约能力。前述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五大发电集团及华润集团中100%单烧露天煤业煤炭的用户2021年年度长协合同销售价格为2020年12月份年度长协价格。(五大发电集团及华润集团中非100%单烧露天煤业煤炭且年采购500万吨以下的用户,2021年年度长协合同销售价格为2020年12月份70%年度长协价与30%月度长协价格加权平均价;2021年月度长协价格为2020年12月份月度长协价格。●五大发电集团及华润集团中非100%单烧露天煤业煤炭且年采购500万吨以上的用户,2021年年度长协合同销售价格为2020年合同兑现率为85%时的12月份综合价格(70/85*2020年12月份年度长协价+15/85*12月份月度长协价格)再上调3元/吨;2021年月度长协价格为2020年12月份月度长协价格。(重点用户参照五大发电集团及华润集团中非100%单烧露天煤业煤炭且年采购500万吨以下的用户执行。(零散市场用户(非地销煤)全部按照月度长协价格执行。
(2)公司、扎矿与系统内关联用户(指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集团公司”)、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发生的大宗煤炭销售关联交易较公司、扎矿与系统外非关联用户发生的大宗煤炭销售交易定价原则基本趋同。交易中由双方依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无向关联方倾斜利益情形。
2021年度,公司、扎矿与系统内关联用户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年度长协合同煤炭价格调整采取与环渤海及锦州港价格联动,环渤海及锦州港价格联动即:以上年度12月为起点,环渤海指数变化幅度和锦州港褐煤成交价格变化幅度7:3权重计算值每月或连续多月累计变化不小于正负3%,即同比例调整下一月度基础价格。超出年度长协合同以外的煤炭,另行签订月度长协合同,月度长协煤炭价格调整由双方依据市场情况逐户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公允。
(3)煤炭销售结算价格分热值计价和非热值计价方式,热值计价以吨煤价格为基础,超出基础热值±100千卡/千克时,以吨煤价格折算单卡价格,每增加或减少100千卡/千克时,单卡价格提高或降低0.001元/兆卡,在按结算热值计算结算价格。非热值计价方式即为吨煤计价。
其中:非100%单烧露天煤业煤炭的五大发电集团及华润电力用户为热值计价用户,其余用户为非热值计价用户。
煤炭销售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月发煤次月结算,特殊情况季末结清。
(1)铝锭交易价格(市场价原则):根据长江现货月均价(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销售费用+运输费用。其中销售费用指从公司厂内至购货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人工、装卸、运输及短倒等费用。
(2)高端铝、低铁铝及多品种交易价格(市场价原则):根据铝锭(AL99.70)结算价格+升水价格。其中升水价格根据高端铝、低铁铝及多品种的市场变化敏感性和以往承兑汇票的接收情况,双方协商定价。
预计2021年度内,煤炭、铝产品关联交易销售价格会随着煤炭、铝商品市场情况出现波动或调整,为避免因为调价而频繁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当不存在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情形的,由经营层对关联交易调价事宜进行决策和签署调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若价格波动或调整触及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1)销售热力产品的交易价格:根据政府对供热热源出口确定的价格扣减换热站转换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后确定的热力产品价格。
(2)销售水、电、除盐水等其他商品定价原则: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1)采购氧化铝:主要参考氧化铝市场三网(阿拉丁、百川、安泰科)报价+运费等采购费用。
(3)预焙阳极碳块、生阳极碳块等其他材料:参考山东魏桥公布的出厂价格+运费或市场行情报价制定采购价格。
采购附属油、输送胶带、输送带胶料等公司及子公司所需的基建物资、生产物资,利用中电物资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交易价格按照“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有偿服务”为定价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采购合同,在中标价(含税)基础之上,按照中标价(含税)的4%-7%比率向其支付招标、配送服务费(其中润滑油配送服务费率为4%,其它费率为7%),服务费与中标价(含税)之和为交易金额。输送胶带、输送胶带胶料、润滑油等物资的交易量依据公司实际的需求数量据实结算。
按照设备款、代理费用及其他进口杂费(包括银行手续费、进口环节税、清关港杂费、国内运保费、属地商检费)的原则确定代理总费用。
按照成本加成确定价格,价格构成包括折旧及摊销、劳务成本、税费及相应利润。
合同签订情况: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各类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交易性质也不会影响企业独立性。
公司拟向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经事前审查,依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生产开展计划,对拟发生的2021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别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做了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及承租、出租资产等类型。我们大家都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拟向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销售商品、采购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及承租、出租资产等类型。我们大家都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前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考虑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和交易需求量等因素按照有几率发生业务的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1)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租赁准则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租赁准则及公司情况,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同时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真实的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3月16日(周二)9:15—15:00
1.截至2021年3月10日(周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互联网投票。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公司2021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对前述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登记方式:股东(代理人)到本公司资本运营部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或以传真、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登记时间:2021年3月11日(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四)受委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的文件: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登记。
1.联系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资本运营部。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1。
2.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 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