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判定看软件侵权胶葛案中的举证职责分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别,依然应当遵从“触摸加本质性类似”的规范,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别的必备条件和有必要环节。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损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胶葛案中,触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97-03”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
君意公司以为,瑞利公司未经许可仿制君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并将代码集成在电泳仪设备上对外出售,损害了君意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瑞利公司中止损害并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以为,君意公司未提交充沛依据证明瑞利公司DYY-6C型电泳仪中的软件源代码与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构成本质近似,判定驳回君意公司的诉讼恳求。
君意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议一审法院举证职责分配不妥,君意公司已举证证明瑞利公司对涉案软件具有本质触摸、瑞利公司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具有一致性;瑞利公司经一审法院责令无故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应由瑞利公司承当对应的举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胶葛中,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别被诉侵权软件是否损害权力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有必要环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别依然应当遵从“触摸加本质性类似”的侵权判别规范。
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首要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当触摸加本质性类似的举证职责。
在原告提交的依据可以开始证明侵权建立的情况下,如被告并未提交相反依据或许提交的相反依据不足以推翻侵权确定的,被告应当承当对应的侵权职责。
本案中,瑞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君意公司的开发或技术部门,从事开发或研制技术工作。
一审法院经安排两边对君意公司的JY-600C型电泳仪与瑞利公司的电泳仪的操作界面比对后确定,瑞利公司的电泳仪运转后在电压、电流、电功率的取值规模及调理方法、时刻设定页上均与君意公司的电泳仪相同。
就权力人君意公司而言,其难以获取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在其已证明瑞利公司对涉案软件具有触摸可能性以及两款软件的可视化内容相同,特别是二者在瑕疵显现上亦相同的情况下,君意公司已在其举证才能规模内尽到了开始的举证职责。
此刻,如被诉侵权人瑞利公司以为其不构成侵权,则应供给相反依据证明其建议。
一审法院在诉讼中曾责令瑞利公司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但瑞利公司称该源代码系从朋友处获得,现在现已没办法联系上供给人,故不能提交源代码。
在君意公司已证明瑞利公司对涉案权力软件具有触摸可能性以及两款软件的可视化内容相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以瑞利公司未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为由,以为君意公司未提交充沛依据证明二者的源代码构成本质近似,然后驳回君意东方公司的诉请恳求,归于对举证职责的分配不妥。
- [2023-09-04]《现代电泳涂装百科全书》知识问答 NO004
- [2023-09-05]毛细管电泳色谱仪剖析中的电泳和电渗
- [2023-09-06]电泳和电渗的首要差异
- [2023-09-08]电解电镀电泳基本常识
- [2023-09-08]阴极电泳原理
- [2023-09-16]电镀、电铸、电泳、溅镀及阳极处理的区别
- [2023-09-16]电镀与电泳的区别doc
- [2023-09-16]电泳和电渗流区别